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》(国税地字〔1988〕025号)明确: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,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。因此,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,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,一般不再补贴印花税票。
根据《暂行条例》第九条的规定,如果对已贴花的凭证进行了修改,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,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。也就是说,如果相应地修改了合同金额,需要补贴印花税票;否则不需要补贴印花税票。
另按规定,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,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,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;财产租赁合同,只是规定了月(天)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。对这类合同,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,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,补贴印花。